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之彈性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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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之彈性處理原則,已於本年6月公告於網站(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9)。補助計畫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取消、延期及變更之處理如下:
序 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111年彈性處理原則 分類 範圍
1. 取消 計畫 爭取、推 廣、舉辦 等階段 已發生之費用 無法認列。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 同意核銷。
2. 延期 計畫 爭取、推 廣、舉辦 等階段 已發生之費用 無法認列。
1.延至本(111)年底前辦理:
(1)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 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同意核銷。
(2)依變更後之規模【(會議:天數、地點及人 數);(展覽:攤位數及國外參觀人數)】及 原核定補助項目重新核算核銷金額;惟核 銷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
2.延至明(112)年度辧理:
(1)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 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同意核銷。
(2)前述已發生費用可保留或延用至明年之補 助項目如下: 補助種類 補助項目 舉辦國際會議 場地租金、網頁設計費 舉辦國際展覽 場地租金、虛擬實境影 音拍攝或拍照、產品影 片、產品網頁製作翻 譯、線上平臺建置費 爭取或推廣階 段 辦理公關活動(禮贈 品)
(3)明年度再提出申請時,核定可補助金額為 已扣除111年「保留或延用補助項目」之彈 性核銷款項為最後核定金額。
3. 變更 計畫 推廣:變 更後,推 廣與舉辦 間隔未滿3 個月 赴國外進行宣 傳推廣活動, 其推廣之始日 距舉辦日應至 少相隔3個月。
1.依變更後規模,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2.推廣之始日距舉辦日不受至少相隔3個月限 制,但仍需於會展活動前辦理。
發布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聞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