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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申請112年度 第1期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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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

三、補助內容:

(一)凡112年1月至6月於本市辦理且對促進本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本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前述觀光相關活動應以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為主題。

(二)配合市府施政重點者,優先列入補助:

1.結合本府指標性活動:配合2023台灣燈會在台北、花系列活動、臺北開齋節歡慶活動等,共同響應串聯合作,增加活動豐富度,以創造加乘效果。

2.振興觀光產業方案:整合臺北觀光產業資源,結合旅行社、旅遊業者平臺、旅館、商圈夜市等業者,提出活動方案,增加民眾夜宿臺北,以促進國民旅遊商機。

3.推廣地方特色場域:以臺北無圍牆博物館街區(北投溫泉、城北廊帶、大稻埕、城南臺大、萬華艋舺)、北藝中心、北流中心、松菸、臺北大縱走、貓空等主題場域,規劃特色活動或相關體驗,以吸引民眾參與,促進地方產業商機。

(三)補助經費:

1.112年度總補助額度原則為新臺幣800萬元整,分2期受理申請,且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50%以上,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

2.補助金額原則限用於「行銷推廣」相關費用,但經本局同意調整使用範圍者,不在此限,如走讀活動講師費。

3.實際辦理活動之總經費縮減,致與核定補助企畫總經費不符,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4.補助案活動有開放交易者,應導入無現金交易措施,如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Happy cash)或電子支付(悠遊付、街口支付、歐付寶、台灣Pay),經查核未依規定者,且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將依情節輕重扣減補助金額。

四、申請應備文件: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觀光活動企畫書。

五、申請方式:(擇一)

(一)網路申辦:於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者,以線上系統送出之日期為憑。

(二)郵寄及親送: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親送、快遞),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

六、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七、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收(請註明申請110年度第1期觀光活動補助)

八、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九、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撤銷扣減補助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並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依機關分類至觀光傳播局,即可查詢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十、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承辦科室:觀光發展科 陳宣羽

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1505

傳真:02-27205887

 

發布機關:觀光傳播局新聞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