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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受理申請112年度第2期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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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1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 

三、補助內容:

(一)凡112年7月至12月於臺北市辦理且對促進臺北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市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前述觀光相關活動應以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為主題。

(二)配合市府以下施政重點且具「永續辦理」之性質者,優先補助:

1.結合本府指標性活動:響應本府大型活動,例如:花系列活動、台北夏日系列活動、跨年活動等,共同串聯合作,增加活動豐富度。

2.提出串聯觀光產業方案:於臺北市辦理特色活動(如:創意市集、主題活動等)並結合旅遊(宿)業、商圈或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等相關觀光產業,推出合作方案,活絡臺北在地觀光。

3.提出含有美食文化、夜間觀光或多日型之主題活動,可帶動旅遊商機。

4.推廣地方特色場域:以北藝中心、北流中心、松菸、貓空、臺北大縱走等主題場域,規劃特色活動或相關體驗,以吸引民眾常態性參與並促進地方觀光人潮及產業活絡。

5.推廣綠色旅遊:響應全球淨零排放目標,配合臺灣2050淨零策略,結合「循環永續、低碳」概念辦理觀光活動,例如:自備環保餐具(盒、瓶)、生態觀光旅遊、使用低碳交通運輸等。

(三)補助經費:

1.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50%以上,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

2.補助金額不得用於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添購)及專案人員薪資等費用(人事費)。

3.如核銷費用含行銷推廣項目,核銷收據須如實註明宣傳管道(自媒體以外之宣傳方式)並於成果報告書內提出佐證,經查核未依規定者,且無正當理由,本局將依情節輕重扣減補助金額。

4.實際辦理活動之總經費縮減,致與核定補助企劃總經費不符,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5.補助案活動有開放交易者,應導入無現金交易措施,如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Happy cash)或電子支付(悠遊付、街口支付、歐付寶、台灣Pay、LINE Pay),經查核未依規定者,且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將依情節輕重扣減補助金額。

四、申請應備文件: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觀光活動企劃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切結書。

五、申請方式:(擇一)

(一)網路申辦:於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者,以線上系統送出之日期為憑。

(二)郵寄及親送: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親送、快遞),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

六、審查方式: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七、審查項目及標準:

1.活動整體企劃及預期效益(包含預計可吸引多少外地旅客參與)65%

2.行銷宣傳30%

3.簡報說明5%

八、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收(請註明申請112年度第2期觀光活動補助)

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為利民眾了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請觀看監察院所提供之「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https://youtu.be/nRWwGEhtSwg)以確認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二)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九、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撤銷扣減補助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並至「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網站,依機關分類至觀光傳播局,即可查詢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十、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承辦科室:觀光發展科  陳宣羽

    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1505

    傳真:02-27205887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新聞來源